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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8, 2024 23:06:28 GMT -5
真实审判对于我们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实在法来说是一个完全陌生的概念,既因为立法中没有考虑到这一点,也因为我们程序制度的哲学本身没有考虑到这一点。然而,面对这种规范孤儿,我们看到它决定在超国家规范和源于上届独裁统治期间军政府所犯下的罪行的稀缺法理先例中寻求法律适应。因此,将本评论的大部分内容专门用于讨论那些前因,即使在今天,这些前因仍然支持建立为受害者带来真相和正义并允许收集证据并构成赔偿机构的程序的起源,而不仅仅是对于涉及反人类性质的犯罪,而且——这就是我认为是他的真正遗产——做出有充分根据和合理的对比,并努力确保这种类型的程序通常可以适用,并且不作为例外。 对于也享有超国家监管保护的其他类型的情况,当规定了犯罪行为时,或者当由于某种原因被告无法受到刑事审判时,如评论中的裁决的情况,由于消除导致他死亡的刑事诉讼。- 事实上,在裁决分析中,用于确定这种非常特殊的程序类型起源的第一个先例是拉普拉塔联邦上诉法院于 1998 年 4 月 21 日发布的第 18/1998 号决议,我们 阿塞拜疆电话号码列表 对此做了在本文件的第一部分中并非巧合地提到了这一点,其中宣布,根据美洲人权委员会就此问题发布的指令,了解所调查案件的情况是一项真正的“权利”。«Velásquez Rodríguez vs. Velásquez Rodríguez案中的权利和判例 洪都拉斯”,其中表示,国家必须组织整个政府机构和所有体现公共权力的机构,使其能够合法地确保自由和充分行使公共权力。 人权 为了补充其判决所依据的基础,保证法官还援引了 CSJN 的先例,其中包括众所周知的“ Funes ”裁决[6],特别提到了刑事诉讼时效的确立。国家总检察长对这一点进行了彻底的传统分析,认为刑事诉讼的终结并不意味着无视国家确保受害人父母了解真相的权利的义务事实,无论案件中的行为是否可以归类为危害人类罪。- 诚然,诸如所分析的裁决中所调查的犯罪行为必须在考虑到国际文书中所承担的国家义务的情况下进行判断,因此,保障法官也基于其继续保护国家的立场,这是正确的,也是可以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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